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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

来源:叶宪芳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0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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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

    原告疼某某与被告负某某于20021011日相识,于20041124日生育女儿负佳佳,2008101日生育儿子负飞凡。后于20091017日,原、被告在南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婚后被告不务正业,以赌博为生,不顾家庭生计,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。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温暖、没有人权的夫妻生活,从20105月起,就与被告分居生活。因夫妻感情确早已破裂无法弥补,故原告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依法起诉,请求贵院查明事实,判决原告疼某某与被告负某某离婚;儿子负飞凡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、女儿负佳佳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;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本律师代理起诉后,成功收集了当事人有关受到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,经居委会调解的材料等证据。最后,代理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: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    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    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    
    (
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    (
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    (
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    (
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    (
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    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的规定,成功的适用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
    
离婚理由,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,成功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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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叶宪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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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32702*********1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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